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微信公众号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8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速医药标准的制定、修订、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包括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标准化优秀项目奖的评奖范围:
    技术标准:
    按计划要求完成的,经批准、发布的,且实施半年以后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和辅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
    (一)有关标准化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定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检测仪器;
    (四)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做的分析验证研究报告。

    第四条  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评奖范围:
    从事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以及在医药行业标准化领域中活动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分为四等,按项目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分三等。评奖条件有: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在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推动和促进医药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起积极作用;
    (二)努力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注意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标准,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的标准起草工作;
    (三)积极收集、整理、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动提供和推广国内外标准技术资料,认真做好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调访、试验验证等工作,努力改进技术,提高标准的水平。
    根据评奖条件,按照工作成绩、工作水平、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申报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填写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表(详见表1和表2)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三份。
    申报技术标准奖励的附件为:
    (一)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
    (四)标准实施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科研成果奖励的附件为:
    (一)科研技术任务书;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研制总结;
    (三)成果鉴定(或评议)证书及鉴定、(评议)意见;
    (四)成果应用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的附件为:
    (一)事迹介绍;
    (二)必要的附件或说明。

    第八条  医药标准化评奖程序
    (一)申报医药标准化奖励由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申报,并对申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区申报对象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三)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定奖励等级;
    (四)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授奖。

    第九条  医药标准化奖励工作每年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八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如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反映情况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标准项目和标准科研成果可申请上述奖励,申请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对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每次获奖的名额视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受奖所得奖金、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参加制定、研究的集体或个人;标准化先进工作者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励申报表(略)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