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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4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大安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方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二)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肃工作纪律,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监察执法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市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监督对象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主要对以下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委机关全体干部(含借调、抽调工作人员);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

(三)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干部;

(四)各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干部;

(五)市委巡察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调、抽调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承办信访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委领导批示,进行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

(二)开展提醒谈话。经委领导同意,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及时约谈,警示提醒;

(三)进行抽查检查。经委领导同意,采取问卷测评、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台账,将有关情况分类汇总管理。

 

第四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和聚会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同党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组织决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及其它群体性事件,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四)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五)以纪委监委名义或打着领导的旗号,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个人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借机敛财;

(七)利用职务之便借用监督对象或企事业单位财物、车辆或由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九)违反规定搞非组织行为的调查取证,私自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或者利用职务及工作便利敲诈勒索被举报人、被审查调查人及其亲友;

(十)违反规定妨碍、干预案件查处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等;

(十一)利用办案之机,接受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及单位宴请,索要、收受钱物,报销相关费用,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挪用、借用、损坏暂扣涉案财物,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涉案资金;

(十三)违反保密规定,探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秘密;

(十四)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传递消息,泄露办案情况;

(十五)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十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中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十七)执行公务中作风粗暴,态度冷漠,滥用职权;

(十八)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按照规定请销假,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办私事、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九)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二十)酗酒闹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的,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二)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

第十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工作损失或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安市纪委、大安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