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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 的回访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4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回访监督形式,及时了解干部现实表现,坚决防止“灯下黑”,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监督对象

主要是参加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具体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借调人员。

二、回访监督内容

重点了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人员遵守党的“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等情况。

 三、回访监督形式

1.一般采取抽查回访和常规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回访主要采取访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邮寄信函、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常规回访结合系统内作风督查、监督调研等,不定期对回访监督对象有关方面情况进行回访。

2.抽查回访的重点是初核了结、立案审查结束的一般性自办案件、上级交办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部署开展的扶贫领域、民生领域等专项治理、市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类专项监督检查。

3.抽查回访实行一次一组织、一次一授权,由干部监督室结合实际,制订回访监督方案,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对监督检查工作回访监督适时开展,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督检查工作对象总数的3%;对审查调查工作回访监督每半年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审查调查工作对象总数的5%。

四、回访监督要求

1.访谈要有2名以上回访监督工作人员参加,不作谈话笔录,不要求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场所。回访监督工作人员不准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相关人员泄露回访谈话内容和被回访对象反映的问题。原则上不回访正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工作对象。

2.回访前,干部监督室要根据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提供的台账,确定被回访对象,提前告知被回访对象回访目的,对被回访的审查调查对象要做到“六必知”。被回访对象主要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证人和被监督检查对象、其他相关人员。回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对自己工作对象的回访监督,应回避的要向干部监督室提出。

回访中,要记录好被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访谈被审查调查对象要有其单位人员或亲友等陪同,注意随时观察其状态,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访谈,迅速妥善处置。

回访后,由回访监督工作组对本组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向委领导汇报。对回访监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回访监督结束后,相关材料送干部监督室统一存档备查。

3.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回访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对于一般性问题,向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及工作人员发送回访监督整改建议书;对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