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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红线——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故事:

 案例(1)

 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个周六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分享,并周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2)

 某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某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此外,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某开除免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律提醒 :

 党中央大政方针是党中央关于治国理政所作出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推动党的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迈上一个又一个台阶,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根本原因就是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全党同志进一步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坚决维护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

 党中央大政方针关系到党中央的权威和国家长治久安,全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妄加评价,更不允许诋毁歪曲。《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这是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遵循,也是广大党员要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牢记党员身份,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决不能不负责任地公开随意批评指摘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即使是在私下场合,也应当谨言慎行,否则传播开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就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当然,反对党员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绝不是堵塞社会言路,压制党内民主。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此类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相比2015年条例,新修订条例这项规定对此类违纪行为的界定范围更宽,同时将此类违纪行为由“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修改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鲜明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危害后果,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违纪,但可以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案例(1)中,吴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顾“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意义,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显然属于妄议。另外,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微信朋友圈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被广泛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案例(2)中,赵某某妄议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赵某某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对党中央大政方针乱评妄议,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此外,赵某某还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必须依党纪严惩。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一个单位(地方)的“领头雁”,头雁怎么飞,直接决定了“雁队”的队形,一个经常妄议党中央的领导干部,必然会带坏队伍、带坏干部。怎么能指望妄议党中央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样的干部不仅办不成事,还可能坏事。事实证明,因妄议党中央而“臭味相投”的干部一旦聚合在一起,极易形成“小山头”“小团体”等党内毒瘤。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很多“坍塌式”腐败案件,都是所谓意见类似的干部聚在一起,建自己的“小圈子”,打自己的“小九九”,将党纪党规抛之脑后,实行所谓的“圈内”规则。这样的风气一旦形成,就会对党的团结统一带来极大的伤害。

 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妄议党中央不仅会直接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影响党的决策执行,个别干部甚至会成为“变色龙”,特殊情况出现时甚至还会叛党叛国。党章明确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可以说,党内对于保障党员权利是充分的、全面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吴某和赵某某的事件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将纪律规矩记在心间,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决不散布与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始终将“妄议中央”当作不可逾越的底线。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摘自《党员干部必须远离的120条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