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例故事:
案例(1)
2015年5月17日,某县纪委接到1条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线索。据线索反映,5月15日,该县某镇中心卫生院门诊部主任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乱发不当政治议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中央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令五申,严禁乱发乱评、妄议中央、造谣传谣,对这样不守政治纪律的典型一定要严肃查处。”县纪委领导态度坚决,并派人展开调查,很快查清事实并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调查人员了解到,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工作很积极,2014年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这样一个积极上进的人,为何会违反政治纪律?“当时觉得在微信朋友圈谈论政治,是小范围的‘玩笑’,不会造成什么大影响。经过县纪委的教育,我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从他的话中不难发现,触犯纪律红线的原因,是他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却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没有拿政治纪律当回事儿。
案例(2)
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而过,继续他的讲座。
纪律提醒:
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通信手段的不断丰富和网络自媒体的繁荣,个别党员干部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或有意或无意,在微信朋友圈里,在微博上,在餐桌上,在各种场合,口无遮拦,信口开河,肆意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以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和抹黑党的历史、国家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诋毁革命英雄人物,混淆了视听,诱发了人们对党和国家历史的认识混乱,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党的集中统一,干扰破坏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活动。对这些行为,必须依纪严肃处理。
案例(1)中,王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在微信朋友圈乱发道听途说的不当政治言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触犯了党的政治纪律红线。案例(2)中,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在原来的基础上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如:根据新修订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2015年条例对此的规定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读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修改前后对比看,虽然处分形式和种类没有修改变化,但是所规定的内容明显变化。在条例涉及的丑化对象上不仅仅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增加了英雄模范。在条例涉及的歪曲对象上,不仅在党史、军史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史,而且还细化地特定点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是人民军队的历史。特别是把“诋毁、诬蔑英雄模范”违纪行为首次纳入条例中,体现了我们党对英雄模范的重视。
一段时间以来,信口雌黄、指鹿为马的“历史新解”多如牛毛。丑化英雄、抹黑事实、颠覆历史,各种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而在其中也不乏党员的身影存在。
英雄模范是国家之瑰宝,民族之精英,岂容丑化抹黑。如今将“诋毁、诬蔑英雄模范”作为违纪行为写入条例中,给广大党员明确了红线和底线。同时,通过广大党员的引领,促使全社会尊重英雄模范,永远坚守英雄模范在我们心中的神圣地位。(摘自《党员干部必须远离的120条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