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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红线——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读物、音像资料入出境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案例故事﹣

2016年5月,李某(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与王某(党员,某国有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就进口原材料事宜出国考察,在某国际机场中转回国停留期间,经人推荐,二人各自购买两本外国某学者所写歪曲我军历史、诋毁诬蔑我国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所谓揭秘类书籍,并私自携带入境。之后,二人将该书借给亲朋好友传看时被公安机关查扣。

 

﹣纪律提醒﹣

本案中,李某、王某作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入境,并且将该书借给他人传看,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鉴于李某、王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之前,对其违纪问题处理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的是具有下列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在这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基本上保留了2015年条例的规定,只在个别地方有改动;一是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修改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二是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修改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均构成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原文保留了2015年条例的这项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还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违纪行为。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此类违纪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在2015年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这里要注意,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上述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该违纪行为。此外,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才构成违纪;未造成不良影响,则不构成违纪。

李某、王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李某、王某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李某,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忘记自己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对李某上述三种、王某上述两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并处理,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

一直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出于各种目的,出版、发行了一些诋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诬蔑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作为党员,必须自觉抵制。除了出于对敌斗争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余不管出自什么动机,凡擅自从国外或境外携带有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并收缴违禁物品。(摘自《党员必须远离的120条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