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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洮北区纪委监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约束权力运行,有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监督弱的问题,切实增强“一把手”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洮北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意见如下。

一、监督对象

全区各乡(科)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以下称“一把手”)

二、监督内容

重点对“一把手”贯彻落实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措施及方式

(一)完善落实规范、可行、长效的制度规定

1.完善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等内容。要积极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把手”在“五个不直接管”中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定期召开党委会(党组会)、民主生活会或通过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及工作述职等形式,汇报、检查、总结、公开“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和分管副职履职情况,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2.完善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决策监督,实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一把手”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点工作,班子成员应分别明确表达意见,“一把手”应末位表态并形成会议纪要。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要全程有详实的文字材料和会议记录,并及时存档备查。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监督检查,对规避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完善落实“一把手”主体责任约谈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评估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每年有针对性地对“一把手”开展常规约谈,对“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可能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随时进行约谈提醒。各乡(科)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应定期就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提醒。

4.完善落实“一把手”选人用人责任制度。规范“一把手”提名权,健全和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实行实名推荐干部。区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党委(党组)向区委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意见签字制度。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应将“一把手”选人用人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对因失察失责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5.完善落实“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准确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按要求书面填报相关情况。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核实“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监督

6.加强对“一把手”日常教育监督。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每年要采取适当形式,强化对“一把手”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对新提任“一把手”,区纪委监委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加强“一把手”家风建设,组织“一把手”配偶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对“一把手”的信访监督,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应分别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举报“一把手”的来信来电来访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向区委汇报。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强智能监督,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活动开展重点监督。严格执行“一把手”外出请示报告报备制度。

7.加强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区委巡察办应将“一把手”作为巡察重点对象,在巡察报告中单列“一把手”廉洁自律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建立“一把手”巡察档案,加强对“一把手”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核查,进一步发挥巡察利剑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8.强化对“一把手”的派驻监督。“一把手”应及时向派驻纪检组通报所在单位和个人重大情况等,派驻纪检组应将“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汇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区纪委监委应定期考核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组对“一把手”的问题能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要严肃问责。

9.强化对“一把手”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一把手”应进行任前、任中、离任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一把手”行使职权、财权的审计监督,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审计结果报告应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使用依据;审计结果中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报送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应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三)运用公开、民主、有效的监督方式

10.完善“一把手”述责述廉工作。区纪委监委结合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审查调查掌握的“一把手”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问题,设定述责述廉内容,每年年末采取适当形式组织“一把手”进行年度述责述廉。述责述廉前,“一把手”应将述责述廉报告在其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公开,述责述廉情况应纳入廉政档案。区纪委监委应开展述责述廉报告抽查核查,组织人员到“一把手”所在单位听取、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向“一把手”反馈,督促“一把手”进行整改落实。

11.开展“一把手”民主评议工作。区纪委监委针对各部门单位“一把手”岗位责任,对“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意识形态等情况以及“一把手”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主测评,对“一把手”在民主评议中问题反映突出的,应当予以约谈提醒或作出组织调整,对反映“一把手”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深入调查核实。

12.强化“一把手”民主生活会责任。各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一把手”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一把手”要带头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剖析自身原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区级领导应定期、随机参加各自分管战线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明确指出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质量不高的,应当约谈“一把手”;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一把手”没有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监督保障

(一)明确职责。“一把手”要深刻认识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主动执行对“一把手”监督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二)形成合力。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互通情报、共享信息、协调配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司其职,结合自身业务和职能职责全方位、多角度实施对“一把手”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三)强化检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对“一把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问责。坚持终身问责制度,对“一把手”不认真、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权力失控,发生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区各乡(科)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一把手”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