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实做细监督职责,提升监督质效,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贯通融合,构建制度完备、机制顺畅、落实有力的监督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纪法规,结合洮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监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监督。以政治监督为统领,牢牢把握“两个维护”首要任务,把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
(二)坚持主动监督。贯彻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有针对性开展约谈提醒、谈话函询、警示教育,提出监督检查建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强化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意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坚持精准监督。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及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精准施策、精准处置。紧盯“关键少数”、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四)坚持有效监督。把精准发现问题与督促问题整改有机统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破解共性问题与研判个性问题有机统一,运用监督成果精准评价政治生态;把监督工作的纪法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动“两个维护”落实、助推改革发展、促进规范用权、激励担当作为、体现严管厚爱。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 市纪委监委全面领导和具体指导基层监督工作,负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实施各项监督任务,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第四条 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主体。
(一)各纪检监察室对所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单位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精准掌握和研判所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对重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督促指导所联系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日常监督。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派驻的单位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单位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工作,督促驻在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精准掌握和研判所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发现、处置、报告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严格落实“两个为主”要求,承担对本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精准掌握和研判所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及时发现、处置、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四)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为配合部门,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或通报相关情况,建立密切协作、同心发力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坚决做好政治监督:
(一)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结合实际实化细化贯彻落实措施,着力发现纠正打折扣、搞变通、等靠要和大而化之等问题。
(二)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所监督单位全面深化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紧盯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错误表现,紧盯空泛表态、应景造势、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担当、不作为、懒政怠政等行为。
(三)围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强化党的意识,加强党的领导,防止“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督促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言行、网上行为的监督,严防因散布违背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和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问题发生。
(四)围绕巡视巡察整改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对巡视巡察以及中央和省、市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所监督单位认真查摆,全面整改,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坚决纠正不认真履行整改责任、敷衍应付、做表面文章甚至边改边犯等问题。
第七条 压紧压实责任监督:
(一)督促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建立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清单、重点任务清单、职责职权清单,精心组织实施、严格监督落实。
(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所属干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主动开展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得“未病先防”“小病防变”的效果。
(三)督促所监督单位把党规党纪教育、警示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教和以案促建活动,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督促所监督单位全面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强对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点的日常监督,完善制度规定,扎紧制度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第八条 持续深化作风监督:
(一)着力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从更高站位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治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享乐奢靡问题的日常监督,防范和查处收送电子红包、私车公养、违规公款吃喝,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和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等冋题。
(二)着力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重点整治基层干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问题以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三)着力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政策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吃拿卡要、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督促基层党组织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第九条 着力强化制度监督:
(一)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党组织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监督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重点关注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着重听取被谈话函询、问责的领导干部对本人问题的说明和自我批评。坚决纠正民主生活会不严肃、不认真,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
(二)强化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重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以及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违规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议的行为。
(三)强化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党组织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落实报请、报审、报批等决策规则和议事程序,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四)强化对请示报告、“五个不直接管”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规矩、按程序办事,坚决纠正重大事项不报告、不请示,“一言堂”“一支笔”等特权思想问题。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开展日常监督。
(一)强化事前监督。深入了解掌握所监督单位涉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掌握贯彻落实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总体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深入排查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确定日常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向和工作重点。
(二)强化事中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落实“三个责任清单”、建立工作落实台账。通过日常约谈、调阅材料、实地监督检查等手段,定期对账、跟踪问效,检查领导责任是否到位、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内容是否务实、工作成效是否扎实等,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分类处置。
(三)强化事后监督。通过专题会商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督促所监督单位对需要整改、完善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立行立改,对整改不到位、不重视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开展日常检查。
(一)会议督查。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重要会议。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加强会议质量监督,对走形式、做样子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做好抽查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所监督单位的重要会议不低于80%。
(二)专项检查。围绕“三个聚焦”具体问题、落实上级重要决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影响较大的专项工作、重要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等,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原则上由市纪委监委统一组织,对于特种行业、特殊工作、特定领域的监督检查经报市纪委监委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年内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
(三)重点抽查。对谈话函询、巡视巡察问题整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以及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开展日常访谈。
(一)直接谈话。通过与监督对象面对面、一对一谈话,深入了解所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情况,详细了解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以及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等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每年谈话人数不低于监督对象的10%。
(二)群众访谈。通过与所监督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业务相关联的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监督对象履行职责、管理服务和廉洁从政情况。
(三)干部家访。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家访,近距离了解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家庭、生活等情况,将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开展干部家访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市纪委监委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政治生态日常研判。
(一)评价内容与评价要素。围绕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党的政治建设、选人用人、作风和纪律建设、干部政治修为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结合所监督单位的来信来访、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巡视巡察反馈情况,工作实绩、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社情民意反映等情况,进行定量分析。
(二)评价的方式方法。根据日常监督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抓准“树木”个性,掌握“森林”全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所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精准“画像”、量化评分,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三)评价成果转化运用。评价结果一般的,对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评价结果较差的,对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谈话后对存在的问题仍不认真整改、敷衍塞责的,视情况对相关领导作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第二种形态处理。政治生态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纪委常委会集中审议,并形成综合性意见报市委,为干部考核任用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经集体讨论、分析研判,视情况作出整改或问责处理。
(一)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通过告知、约谈提醒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和单位提早纠正,防微杜渐。
(二)针对共性问题,定期会商,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经集体研究决定,采取专项治理、专项监督检查等形式,督促整改落实、完善监管制度。
(三)针对问题突出,轻微违纪,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经集体研究决定,视情况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四)发现所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立即报告,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置。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月调度、季汇报、半年点评、年终述职”制度。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依据本《办法》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协调、跟踪调度和督促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市直各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洮南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