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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洮南市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26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制度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市纪委常委会向市委全委会和市党代会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需要提请市纪委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研究市纪委监委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讨论市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市纪委监委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上级纪委监委、市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审查调查工作,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结论性意见,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市委。

(七)研究加强市纪委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市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市纪委管辖干部的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委机关干部任免及干部调动相关事宜。

(九)讨论决定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奖惩、表彰等相关事宜。

(十)其它需要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和临时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议事制度。市纪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向常委会报告。

(二)确定议题。市纪委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各室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常委的意见,常委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存在争议、意见不能统一的暂不提交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

(三)会议准备。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分管副书记或常委要认真审核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室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市纪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和有关议题要提前通知各位常委。

(四)会议讨论。市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巡察办主任、市监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市纪委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征求意见。因故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并记录在案。

(五)作出决定。市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干部任免和审查调查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市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坚决执行市纪委常委会的决定。

三、纪律监督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常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

(二)严格保密纪律。市纪委常委会应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情况以及最后的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与会人员要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三)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