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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 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3 来源:白城市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吉林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分管。依照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规定,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股级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 派驻(派出)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挺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标本兼治、注重预防。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派驻(派出)机构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对驻在部门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等情况;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请示报告制度等情况;

(五)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

(六)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情况;

(七)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情况;

(八)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盯扶贫民生、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紧盯招投标、立项审批、工程验收、资金拨付、行政处罚、人事招录等关键环节,紧盯物资采购、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等情况;

(九)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重点是社会兼职、婚姻变化、子女家属从业、出国(境)等情况;

(十)做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深化以案促改、建章立制等情况;

(十一)需要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会议监督。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领导班子会议,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提前告知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对中央、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需传达贯彻的,应当及时提醒;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当提出建议;对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应当坚决抵制,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备案监督。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报派驻机构存档备案。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方案、结果报告、问题整改方案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派驻机构备案。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副科级(虚职)以上干部个人廉政档案进行审核、收集、报送,及时掌握干部婚姻变化、财产收入和配偶、子女出国(境)从业等情况。对副科级(虚职)以上干部谈话函询材料、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所作的说明、受处分干部检查材料应存入廉政档案。对驻在部门备案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报告监督。年初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向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半年报送遵守执行党内法规、履行全面从严党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情况,年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等及时向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报告。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年底要督促驻在部门报告一次政治生态情况,派驻机构对政治生态报告进行分析研判、把关汇总后,将各部门的报告报送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八条 信访监督。对群众和社会反映问题突出、党员干部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驻在部门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全面梳理和查找廉政风险点,列出权力清单,研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对廉政风险点涉及岗位和人员实时监督,通过风险提示、廉政谈话、教育警示等方式,经常进行督促提醒。

第十条 谈话监督。每年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干部或廉政风险高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任职的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在排查廉政风险点、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要进行约谈提醒或批评教育。对在贯彻落实上级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方面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工作滞后,影响全局工作的;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情节尚不构成违纪的;其他不认真执行党纪政务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围绕节点假期,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年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权力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要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通报。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对市委、市政府和驻在部门年度安排的重要事项、重点项目,及时跟进,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评议监督。通过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 纪律监察监督。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派驻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要负责立案审查调查驻在部门股级及以下非市管干部的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案件。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对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巡视巡察整改监督。派驻机构及时收集、梳理驻在部门巡视巡察资料,审查巡视巡察整改方案,通过实地调研督导、召开专题会议、列席巡视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调阅资料、抽查暗访、约谈函询、定期评判、审核整改报告、问题线索处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任务落实。

第十六条 警示教育监督。及时准确掌握监督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进行反馈,督促其落实提醒谈话和约谈等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列席驻在部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一案三会”,把好质量关,督促驻在部门及时将处分决定宣布情况、部门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情况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宣传部。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沟通会商制度。派驻机构应当加强与驻在部门的沟通,每季度就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监督执纪工作任务开展情况,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进行沟通;半年会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纪实制度。做好日常监督纪实,年底汇总向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室)报备,与纪检监察室互通信息、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1次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派驻机构涉及问题线索处置的,按市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办理程序执行,拟办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涉及案件审理,均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第二十条 实行述职述廉制度。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市纪委监委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约谈制度。市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年底对其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纳入年度考核成绩。根据工作情况,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每年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约谈。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存在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该报告没有报告,导致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该查处不查处,或者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违纪决策不制止、不抵制、不报告的;

(四)落实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不力,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