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机关工作纪律,规范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畅通有效、衔接有序,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
一、病假
1.副书记(常委、委员)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报书记(主任)审批。
2.室(组、部)负责人请病假1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副组长、副部长)及以下干部职工请病假1天以内须经室(组、部)负责人批准;室(组、部)负责人及以下干部职工请病假1天以上5天以内的须报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批准;超过5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报书记(主任)审批。
3.请病假3天以上的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诊断证明。
4.因急诊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尽快以电话告知的方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病假手续。
5.在召开各类会议或委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期间因病请假的,要经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批准;副书记(常委、委员)因病不能参加的须报书记审批。
二、事假
1.副书记(常委、委员)请事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报书记(主任)审批。
2.室(组、部)负责人请事假1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副组长、副部长)及以下干部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须经室(组、部)负责人批准,室(组、部)负责人及以下干部职工请事假1天以上5天以内的须报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批准;超过5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报书记(主任)审批。
3.假期期间,因天气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岗的,要提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进行说明或未补办手续,擅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因私请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到15个工作日。
5.在召开各类会议或委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期间因事不能参加的,要经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批准;副书记(常委、委员)因事不能参加的须报书记审批。
三、婚假、丧假、带薪休假
婚假、丧假、带薪休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四、相关情况说明
1.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休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填写诸假(休假)审批表,报组织部备案。
2.组织部要根据备案情况,在年末进行认真统计,将机关干部职工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休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审阅后,报请书记(主任)审阅。机关干部职工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在年底评先选优中将“一票否决”。
3.因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等原因外出办理公务的,按照事假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4.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5.以上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假期结束后(两天内)到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
6.机关干部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室(组、部)、巡察办、派驻机构和借调、劳务派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