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报告内容
(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围绕县委年初制定的涉及纪检监察业务的全县重点工作和机关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分管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二)案件工作进展情况。
对领导交办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案件查办结束后,立即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再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对查办案件过程中的困难,逐级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三)拟提交常委会讨论情况。
拟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的材料或案件,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材料内容或案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四)临时工作完成情况。
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在短期内能完成的,工作完成后报告工作完成情况;临时工作短期内不能完成的,需定期向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对外工作情况。
机关所有对外工作情况需事前向主要领导请示,事后向主要领导报告;对外报送的材料需报主要领导审阅,重要材料需上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接待工作要第一时间请示主要领导,并拟定接待方案。
(六)上级会议精神。
各分管领导或室主任参加会议后,第一时间将上级或者同级会议精神逐级向上报告,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落实想法;随会下发的文字材料要第一时间交由办公室进行文书处理。
(七)个人重大事项和因公外出事宜。
室主任和科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和外出事宜,需向分管领导请示,再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纪委常委涉及的个人重大事项和外出事宜需向主要领导汇报请示。
二、请示报告原则
(一)及时准确,第一时间请示报告情况;
(二)在工作变化关键节点,需要请示报告;
(三)机关领导干部职工请示问题,要事由充分、事实清楚,报告情况时要实事求是、观点明朗、问题准确,建议具体、措施可行。
三、请示报告程序
(一)逐级请示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事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紧急情况包括: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如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时;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二)在工作任务下达之后,各室要拿出初步方案,请示分管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完成任务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提出下步工作意见。
(三)对重要工作或上级交办重点任务,各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常态性工作,可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之内处理,不推诿、不拖延;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要认真综合整理,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四)遇到下级请示或汇报工作,本权限不能解决、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五)上一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报告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
四、责任追究
机关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本制度,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对机关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按照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