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管理,依据《通榆县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通办发〔2017〕5号)、《中共通榆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通办发〔2017〕7号)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类别和期限
(一)事假。年内请事假超过2个月,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病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的,病假超过6个月,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产假。假期158天。
(五)护理假。护理假是男人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假期15天。
(六)婚假。假期15天。
(七)丧假。按实际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二、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下,由室主任批准,并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备;2-3天,由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其本人要向主要领导报备;3天以上,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准假领导准假后,到办公室填写《请销假登记簿》。
2、室主任请假1天(含)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主要领导报备;1天以上,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准假领导准假后,到办公室填写《请销假登记簿》。
3、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主要领导准假后,由本人告知办公室报备。
(二)销假程序。
1、请假人须在第一时间到办公室登记《请销假登记簿》办理销假手续,并向准假领导报告。
2、办公室负责向报备领导汇报请假人销假情况。
三、请假手续
(一)事假手续。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二)病假手续。请病假需持有由县医院、中医院及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经审核符合请假条件,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三)年休假手续。工作人员在不贻误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向组织部提前提出申请,并按组织部调配安排休假,休假前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填写《休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四)产假手续。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五)护理假手续。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六)婚假手续。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七)丧假手续。本人需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单》,待相关领导批准后送回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事假政策。依据《通榆县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工作人员请事假年内超过5天的,有年休假的自第6天起使用年休假,只有在年休假已休满的情况下才能再请事假。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规定标准发放工资(见下文“病假政策”一项)。
(二)病假政策。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且本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由办公室、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三)年休假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降低其工资。
(五)护理假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在生产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工作人员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婚假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工作人员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政策。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工作人员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其他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先行电话请假,事后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二)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本人不能履行手续的,经准假领导批准后,先行电话续假,返回委机关一日内补办手续。
(三)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四)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续假未批、超假不归或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销假具体相关问题的处理按照《通榆县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